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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过度医疗 多花费用保险不赔
作者:佚名 日期:2016年03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交通事故后过度医疗 多花费用保险不赔
    张某被机动车撞倒,造成膝关节韧带、半月板损伤及轻微脑震荡等,对方是全责,她想反正治疗费都有人赔,于是什么药都要求用进口的贵的,治疗时间也不断延长,后经司法鉴定,张某超范围治疗50%,泗阳法院依法判决超范围治疗部分由张某自行承担。
 
    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许某驾驶小型货车送货,在路上因操作不当侵入非机动车道,本想快点回到机动车道,不料撞到了由西向东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即被送至泗阳县中医院救治,共住院151天,花去医药费28098.12元,其中25748元医疗费由许某垫付。事故经交巡警大队处理后,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许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限额为10万元且不计免赔。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要求对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因对比同类型事故及张某伤情,保险公司对张某住院治疗时间及相关用药费用产生质疑,故要求对张某用药合理性及住院时间的合理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外县的某医院司法鉴定科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因车祸致左膝关节韧带及半月板损伤,后遗症左膝创伤性关节炎,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及劳动能力有所下降,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十级伤残。脑震荡及左膝关节韧带半月板损伤保守治疗,其误工期限伤后累计180天为宜,护理、营养期限伤后累计各60天为宜。依据其伤情住院4—6周即可,建议住院不合理医疗费用占总费用约50%。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因财产遭受不法侵害,赔偿义务人应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张某超范围治疗,根据司法鉴定书,张某不合理的治疗费用及扩大损失等应由张某自行承担。据此,被告赔偿的医疗费应该乘以50%,综合计算,原告损失共101015.29元,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267.29元;返还被告许某代为垫付的费用25748元。
 
    法官寄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本应值得同情,但借由发生交通事故扩大治疗范围、选用高价药品或不合理延长住院时间则不可取。诚信是我们所共同倡导的社会价值理念,所有不诚信的行为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受害人扩大治疗范围、选用昂贵药品或故意拖延治疗终结时间,都是不诚信的表现。因此,由受害人不诚信所产生的不合理费用或扩大损失,当然不能由向对方承担,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