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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违约保险人可代位追偿
作者:佚名 日期:2016年05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案情】
 
  2008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被保险人整厂机器设备迁建安装等工作。2008年11月16日,乙公司与丙运输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前述合同中的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丙运输公司。2008年11月20日,就上述整厂迁建设备安装工程,丁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2008年12月19日,丙运输公司驾驶员姜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委托作出的公估报告结论是:出险原因系设备运输途中翻落(意外事故);保单责任成立;定损金额总损1518431.32元、净损1498431.32元;理算金额1498431.32元。2010年5月12日,丁公司向甲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已收到甲保险公司赔付的1498431.32元。承诺不再就本次事故提出任何赔偿,并同意将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甲保险公司,同意甲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2010年11月26日,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1498431.32元赔偿款和47900元公估费用。法院判决乙公司给付甲保险公司1498431.32元赔偿款。
 
【点评】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是否包括第三者因违约行为等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赔偿,我们认为,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的文义分析,该款并未限制规定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故代位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包括第三者因违约行为等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赔偿。基于此,乙公司认为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故乙公司以货物所有人已对该货物投保财产损失险为由,主张免除其依合同应对货物所有权人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