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2014年8月,宋某报警称其驾驶鲁Q11J71号“江铃全顺牌”轻型封闭货车在蒙阴县也点真黄土良村倒车时,将其妻子伊某撞伤,因现场变动、未及时报案,证据灭失,致使无法查清该案事故事实及形成原因。事发后,伊某将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共计46593.29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答辩称:该事故发生在原告所居住的村庄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与被保险人系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赔情形,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515.0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137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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