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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南京“宝马车撞人案”司法鉴定结果?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9月11日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

如何看待南京“宝马车撞人案”司法鉴定结果?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 法务之家(law114-com-cn)
事件回顾:
2015年6月20日,王某驾驶的宝马车以195km/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拦腰撞断一辆马自达后,又与另外两车相撞,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南京警方表示,王某在肇事后表现异常,在侦查过程中排除了王某酗酒、吸毒等可能性,经相关方面的要求和申请后,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精神鉴定。
9月6日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南京交警发布了6月20日南京“宝马车撞人案”中,宝马车司机王某的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结果。结果称,王某“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什么要强调“作案时”?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
9月7日,江苏省司法厅主办的“法润江苏”网站和南京交管局都对司法鉴定的详细情况做出了回应,称“嫌疑人案发前后出现精神异常敏感多疑”。
1、有没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病?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据这位鉴定人员介绍,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该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2、为什么会想到要去做精神疾病鉴定?
据南京交管局介绍,之所以要做精神鉴定,一是肇事嫌疑人妻子委托辩护律师提出了申请,二是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也有相关要求,三是肇事嫌疑人在肇事前后出现一系列异常表现,如:嫌疑人事发当天上午报警称有人要陷害他、手机被监听;在派出所留置审查时,嫌疑人表现狂躁,以头撞墙进行自残,思维、语言时有混乱。此外,嫌疑人对医护人员的态度也十分反常。因为有一系列不正常的症状,所以刚开始我们怀疑是毒驾或酒驾,但这两个因素都排除后,根据嫌疑人的这些异常表现,家属的申请和检察院要求,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
3、为何时隔两个月才得出鉴定结果?
据南京交管局介绍,7月初他们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果,这个时间长度符合法定时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目前,虽然鉴定机构得出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意见,但嫌疑人仍处于羁押状态,后续司法程序还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4、南京脑科医院是否有鉴定资格?如何鉴定的?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我们是国家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对精神障碍类疾病进行鉴定。我们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委托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鉴定。这一鉴定结果不是哪一个人作出来的,而是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来鉴定的。鉴定有5位医生参与,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
5、如何评定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
鉴定人员表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批准逮捕,如何适用该条款,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6、嫌疑人在鉴定过程中会不会说谎?
怎么能分辨嫌疑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表述是真是假?这也是不少网友关心的问题。袁勇贵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很慎重的司法鉴定,不是每个精神科医生都有司法鉴定的资格。鉴定组的专家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在问诊的过程中需要排除患者说谎的可能,比如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观察患者表述的前后顺序、逻辑是否合理。如果需要的话还会用上测谎仪。
杨海龙说,装病就是诈病,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很难伪装的,因为有的情感反应,两者之间是不一样的。
7、嫌疑人什么身份,此前有无违法记录?
南京交管局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为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江宁区,其父母为靖江老家务农农民。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南京一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体原因,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驾照在有效期内,之前也没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8、鉴定结果对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沈玉宇说,这一鉴定意见可能影响到量刑。“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这一鉴定意见如果得到最终确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另外,事故受害方也可以质疑鉴定的科学性,或者提出重新鉴定。
南大孙国祥教授最新阐述,他认为,精神病医学鉴定既是收集证据的侦查措施,也是嫌疑人和辩护人进行辩护的一种依据。一个人有再大的危害,也不会失去辩护人要求对其精神状况作鉴定的权利。精神病鉴定是专业判断,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精神病科学原理做出专业结论。但任何证据包括精神病鉴定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可能被采纳,现有的鉴定意见只是医院做出的,该意见是否被最终采纳,还要经过质证,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和重新鉴定。此外,限制责任能力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或然的,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
9、为何用“作案时”来描述事故?
对于不少网友纷纷质疑鉴定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是在“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刑诉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作案”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专业性术语,这里用“作案”可能会产生歧义,因为“作案”通常带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容易让人认为嫌疑人是故意而为之,而王季进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交通肇事罪又属于过失犯罪。
“我认为,这里的‘作案时’,严格来讲应该是指王季进从闯红灯开始,直到造成严重后果后离开这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王季进应该是处于精神疾病发作状态,而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一刻才出现了精神疾病。”李建明说,王季进开始不顾交通规则闯红灯,当时还没有撞车撞人,很可能这个时候就已经处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状态了,只是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时仅仅是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以后,这时就涉嫌犯罪了。(以上摘自现代快报)
法务观察:
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的建议性判定,并不能与司法裁判画等号,也不能对法官产生必然的约束力,在拒绝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拒绝采信。法官不可能也不应先入为主地信赖精神鉴定的效力。只有经过充分的庭审质证审查,结合被告人的精神病性质、程度以及与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关系等因素,才能最终决定对该鉴定是否予以采纳,以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即使肇事车主的精神障碍鉴定通过庭审质证得到了法庭认可,也并不必然地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对此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要不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将结合行为人精神障碍的程度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来予以裁量。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以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闯红灯这一危害行为,与鉴定出来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之间,因果关系越大就越有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关系越小就越有可能不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众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实际上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期待,要求法律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应该被严惩的犯罪分子。但法律的公正决定了其不能剥夺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所应拥有的合法权益。公众应理性对待鉴定意见,这还只是一种待认定的证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审查鉴定意见,不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用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本段摘自法制日报,作者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