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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一场专利侵权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权利类证据?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8月27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打一场专利侵权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权利类证据?
王梨华  2015-08-26

文/王梨华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桥商标专利 (lawptc8)
 
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需要查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专利权主体、专利权是否有效、及专利权保护范围,那么这些待查明事实,通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本文略作梳理。

一、专利证书

(一)专利证书类型
 
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二)提供专利证书内容
 
包括专利证书封面与专利内容,外观设计还包括简要说明。2009年10月1日之后授权的专利证书包括专利证书封面页及专利内容,2009年10月1日前授权的专利证书仅包括专利证书封面,不包括专利内容,专利内容需到网站下载,建议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sipo.gov.cn)查询下载,尽量避免到商业专利数据库网站下载,一般不需要另行公证,若被告提出质疑,可当庭上网核实,目前大部分法院配备上网条件,在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法院,建议原告准备好当庭上网的电脑,以便查验。

通常情况下,被告律师越是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越不会对专利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效力提出异议,这些工作被告律师庭前都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对专利证书提出质疑的往往是不专业,或者喜欢胡搅蛮缠的律师,如果无正当理由而对专利证书提出不合理怀疑的,会第一时间被法官识破不专业,继而容易遭到法官反感。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些情况下需要说明专利授权日,专利权人等基本信息。

(四)以专利登记薄副本的内容为准
 
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仅代表专利授权公告日的权利人,后续如果专利权人做过变更的,不重新发专利证书,但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记载,所以专利权人及专利法律状态以专利登记薄副本的内容为准。

(五)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的同名同姓问题

专利权人为自然人(法人不存在这种情况),由于专利证书只记载专利权人的姓名,并未记载身份证号码,若被告提出同名同姓问题,原告可以提供辅助证据来证明专利权唯一性。比较简单的办法是,可以让原来代理申请专利的代理机构出具当时申请专利的一些申请文件,比如专利申请请求书,该文件记载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中途如果办理过专利权人变更的,可以让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或复制专利申请文档中的文件,请求文书为《专利申请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

(六)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中文翻译问题

若专利权人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专利证书上只显示其翻译的中文姓名或公司名称,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作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通常为外文(主要以英文为主),被告有时会提出外文与中文是否唯一对应问题,解决该问题,同样可以采用上述办法,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证明,或者向知识产权局复制专利文档,其中专利申请请求中有英文页,记载了申请人的英文名称。

(七)专利证书原件遗失的处理

专利证书遗失不影响专利权的存在,可以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或者其他途径证明专利权存在,也可以当庭上网查验。

二、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年费类)

专利授权后,每年需要交纳专利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有效,年费交纳的期限为专利申请日前一个月,预先交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专利年度不是自然年年度,专利年度的起算时间为专利申请日。

在实践中,存在专利权人未在年度前缴纳年费的,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还可以在期限后6个月内补缴,即使未补缴的而被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的,仍然可以办理恢复专利权程序,若专利最终被恢复有效,在这“失效”期间的专利权仍然有效。

(一)年费交款人与专利权人不一致是否影响收费收据的效力

知识产权局允许年费交款人与专利权人不一致,因此被告以该理由抗辩不能成立。

(二)年费的金额是否要求与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完全一致

通常情况下年费交纳的金额与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标准完全一致,才能有效地维持专利权,但实践中存在费用减缓的情况,还存在一笔年费可以分次交纳(只要在缴费期限内),原告只提供了最后一次交纳的年费收据。

(三)年费收据是否就直接能证明专利权有效

由于知识产权局收费系统只负责收取费用,并及时出具收费收据,即使该专利权实际已经失效,同样可以被缴费,并取得收费收据,不因专利权失效而自动拒收专利年费。

三、专利登记薄副本

(一)专利登记簿副本性质

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表明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二)专利登记簿副本内容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三)如何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1、请求办理的条件:

(1)专利授权公告后才可办理。

(2)任何公众均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3)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办理。

2、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3、请求方式:

(1)面交请求可以通过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窗口办理。

(2)邮寄请求

请求书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政编码:100088

(四)办理费用及时间
 
目前实践中办理专利登记薄副本不需要任何费用,一般时间在10-30日左右

(五)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作为专利合法有效的最好证明
 
由于专利登记薄副本记载了专利年费缴纳到的期限,提供了专利登记薄副本,则不需要再重复提交专利收费收据。下图为样本。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

(一)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修改专利法之前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叫着专利权检索报告,修改专利法之前外观设计没有专利权检索报告。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何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办理时间

时间一般:2-3个月

(四)不得重复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在作出评价报告之前,有多人针对同一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出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合案处理,只作出一份评价报告;在评价报告作出之后再提出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再重复作出评价报告。

(五)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是否作为专利侵权纠纷立案条件

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明确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不作为专利侵权纠纷立案条件,在此不再赘述。

(六)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的其他证明内容

由于专利评价报告(检索报告)中也记载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和专利授权日信息,这些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专利权的归属。

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基本介绍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部分有效、或宣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记载了专利权最终的保护范围

经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因此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超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的维持有效部分的范围。

同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有时候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或限制,而这种解释或限制在侵权程序中不能反悔。

同时,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记载审查决定作出日的专利权人的最新情况,因此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也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专利权人以及专利权的有效状态。

六、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裁判文书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是最终生效决定,当事人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因此经历了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书可以证明专利权的最终法律状态,以及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也记载了此刻的专利权人信息。

上述证据的一般搭配原则

时间越后的法律文书证明效力越高、越准确;

专利证书搭配专利登记薄副本为黄金搭档。